獨立投資組合公司開曼SPC基金架構設計管治

開曼獨立投資組合公司

獨立投資組合公司(SPC)是一種開曼群島獲豁免公司,可設立獨立投資組合,而各投資組合的資產及負債依法律規定在法律上互相分隔,並與公司的一般資產分隔。對基金經理而言,其實際效果十分重要:多隻基金可在同一間受規管公司內運作,彼此互相隔離,而毋須為每項策略註冊成立新的基金載體。SPC已成為平台基金推出的標準架構,包括CV5 Capital旗下的CV5 SPC及CV5 Digital SPC。本頁說明此架構的運作方式、投資經理採用的原因,以及其局限所在。

「SPC解決了基金業界數十年來面對的問題:如何讓每項策略擁有本身的法律隔離,而毋須每次承擔成立新公司的成本及延誤。若運用得當,SPC是開曼所提供最具效率的機構級推出架構。若隨意運用而不遵守分隔的形式要求,則會失去當初選擇它所要取得的保障。」Evan Judd,CFA,CV5 Capital董事

法定分隔如何運作

SPC制度載於開曼群島《公司法》第XIV部。SPC仍屬單一法律實體,但可設立任何數目的獨立投資組合,每個投資組合持有本身的資產及負債。某一投資組合的債權人只可向該投資組合的資產追索,而不可向其他投資組合的資產追索,一般情況下亦不可向公司的一般資產追索。合約必須為相關投資組合的賬戶而訂立,而投資組合的名稱必須表明其屬獨立投資組合。有關運作機制、形式要求及判例法,詳載於我們的開曼獨立投資組合公司完整指南。

基金經理為何採用SPC

主要原因有三。速度:在既有SPC上設立新的獨立投資組合,遠比註冊成立、編製文件及登記一間獨立公司快捷。成本:投資組合共用SPC的管治、登記及基礎設施,而非重複建立。分隔:每項策略均依法律規定互相隔離,這對運作多項策略的投資經理,以及不希望承擔鄰近投資組合負債風險的投資者,同樣重要。這正是SPC成為大部分平台推出背後架構的原因,亦是計劃發展基金系列的投資經理應閱讀我們有關在單一受規管平台下推出多隻基金指引的原因。

SPC抑或其他架構

SPC並非唯一的架構,亦非總是正確的選擇。獨立的獲豁免公司讓投資經理完全掌控本身的基金載體,但成本較高、時間較長;相關取捨載於我們的平台與獨立設立比較及資產配置機構實際偏好甚麼。主聯接基金架構適用於同時包括美國應課稅投資者及離岸投資者的投資者群,但新興投資經理往往毋須採用。正在考慮新加坡同類載體的亞洲投資經理,應閱讀新加坡VCC與開曼SPC比較。更廣泛的決策框架載於我們的開曼基金設立指南。

規管及管治

以開放式基金形式運作的SPC,須根據《互惠基金法》向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登記,審計、申報及打擊洗錢(AML)責任適用於公司層面,而各投資組合則在該框架內匯報。管治是令此架構得以落實的關鍵:董事對公司整體負有責任,合約必須歸屬於正確的投資組合,而每個投資組合的登記冊、賬目及交易均須妥為分開處理。在既有SPC上推出,即可承接一個已經做到這一點的管治框架;投資者所採用的標準,載於我們的管治及ODD準備指南。

CV5觀點:法定分隔是一種紀律,而不僅是一項法規。只有當每份合約、每個賬戶及每項登記冊記項都尊重投資組合的界線時,保障才得以維持。這正是應在一個將形式要求視為機構日常程序、而非由每位投資經理臨時應付的基礎設施上營運的理由。

CV5平台模式如何提供協助

以CV5 SPC或CV5 Digital SPC旗下獨立投資組合形式推出

CV5 Capital營運兩間已向CIMA登記的獨立投資組合公司:適用於傳統對沖基金策略的CV5 SPC,以及適用於數字資產策略的CV5 Digital SPC。投資經理以相關架構旗下獨立投資組合的形式推出,董事、組織章程文件、合規職能及服務提供者安排均已到位,而分隔的形式要求亦作為機構日常程序持續維持。CV5不會為第三方策略作出投資決定,亦不是律師事務所、行政管理人、核數師、託管人或投資顧問。投資經理保留其策略、品牌及投資酌情權。

風險及注意事項

開曼法律下的分隔已確立完善,但外國法院就開曼以外的資產或債權人如何處理此分隔,則較少經過考驗;而保障亦取決於形式要求在實際運作中是否獲得遵守。就特定策略而言,SPC、獨立載體抑或主聯接基金何者合適,取決於具體事實,並應透過獨立專業意見及開曼律師確認。本頁反映截至2026年7月的情況。

在既有開曼SPC上推出

CV5 Capital協助投資經理以CV5 SPC及CV5 Digital SPC旗下獨立投資組合的形式推出對沖基金及數字資產基金,並在單一平台上協調架構、登記、管治及合規。

就在SPC上推出基金與CV5 Capital商討。

與CV5 Capital商討

常見問題

甚麼是獨立投資組合公司?

一種開曼群島獲豁免公司,可設立獨立投資組合,而各投資組合的資產及負債依法律規定互相分隔,並與公司的一般資產分隔。每個投資組合作為單一法律實體內的隔離單元運作,因此此架構適合多基金平台。

獨立投資組合是否獨立的法律實體?

不是。SPC才是法律實體;投資組合是其內部的法定分部。資產及負債的分隔由《公司法》所產生,而非透過另行註冊成立,因此設立新投資組合比成立新公司更快捷、成本更低。

設立一個獨立投資組合需時多久?

在既有SPC上,由於公司、其登記及其管治均已存在,所需時間明顯短於獨立推出。餘下的工作是投資組合本身的文件、向監管機構作出通知,以及服務提供者的開戶手續。時間表僅供參考,並取決於服務提供者及監管機構。

SPC能否保障某一投資組合的投資者免受另一投資組合的虧損影響?

這正是該法規的目的:某一投資組合的債權人只可向該投資組合的資產追索,而不可向其他投資組合追索。保障取決於形式要求是否獲得遵守,而開曼以外的法院如何處理此分隔則較少經過考驗。投資者應審閱特定投資組合的發售文件。

本頁由CV5 Capital編製,僅供一般參考,並不構成法律、規管、稅務或投資意見。法定框架,包括《公司法》第XIV部及CIMA登記要求,反映截至2026年7月的情況,並可能有所變更。基金經理應根據其具體架構、投資者、策略及規管責任尋求意見。CV5 Capital已向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登記(CIMA Registration No. 1885380,LEI: 984500C44B2KFE900490)。

規劃您的基金架構

請填寫相關問卷,概述您擬設立的基金。如屬封閉式創業投資基金或離岸投資經理公司設立,請聯絡我們的團隊。

傳統基金條款問卷 ↗數字資產基金條款問卷 ↗

基金設立常見問題基金及數字資產詞彙表

平台結構

平台如何架構

在平台上推出的每隻基金均為一個子基金,即CV5 SPC或CV5 Digital SPC內的獨立投資組合。您可在兩個平台之間切換,檢視法律結構、各方職責,以及認購款項如何流經子基金。選擇任何方框即可查看其角色。

    法律結構。CV5 SPC及CV5 Digital SPC均為已向CIMA登記的開曼群島獨立投資組合公司。每個子基金均為擁有各自投資授權、條款及投資經理的獨立投資組合,其資產與負債依法與其他所有子基金分隔。

    職責分工。董事會(成員包括獨立董事)監督公司及每個子基金。獲委任於各子基金的投資經理作出該子基金的投資決策。CV5 Capital提供平台及公司管理,不作任何投資決策。行政管理人、核數師、銀行及託管人均為獨立服務提供者。

    認購。投資者認購特定子基金的股份。在CV5 Digital SPC,子基金可按其發售文件的規定,接受以指定貨幣(例如USD、EUR、CHF、JPY、GBP及AED)的法定貨幣匯入其銀行賬戶的認購,或以穩定幣(例如USDC及USDT)轉入其錢包的認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