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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監管基金設立對沖基金

《開曼群島共同基金法》詳解

大多數在開曼設立開放式基金的管理人,最先接觸到的便是《共同基金法》,而不少人接觸的次序卻是錯的。他們先敲定策略、取好名稱,到了這一步才發現原先假定的註冊類別,並不符合其最低認購額、投資者人數或饋給安排。《共同基金法》並非設立流程末端的一道手續,而是決定一檔開放式開曼基金如何註冊、受監管、審計與申報的制度,它所迫使作出的選擇,最好在最初便決定。

管理人往往把註冊視為最後才打勾的一項。實務上它卻是最早的決定之一,因為你所屬的類別會塑造你的最低認購額、服務供應商義務,以及基金存續期內的申報日程。在架構階段就做對,往後的設立便更快、更乾淨。Jeffrey Shaul,CV5 Capital 董事

《共同基金法》規管的範圍

《共同基金法》是規管開放式投資基金的開曼法律,由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CIMA)監管。開放式基金的界定特徵,是投資者可在基金清盤前,按其自身選擇、以與資產淨值掛鈎的價格,贖回或回購其權益。若投資者能透過經常性的交易日取回資金,該基金一般即屬開放式,而《共同基金法》便是起點。

此一贖回特徵,亦是與《私募基金法》的分界線。封閉式工具——投資者承諾資本一段固定期限、不能隨意贖回——一般改受《私募基金法》規管。提取式私募股權、創投及許多信貸架構通常屬於該類。對沖基金、數位資產基金,以及大多數提供定期流動性的其他策略,通常受《共同基金法》規管。判斷某項策略落在這條界線的哪一側,是首要的架構問題,因為它決定其後整個註冊與合規路徑。

註冊類別及如何選擇

並非每檔開放式基金都以同一方式註冊。《共同基金法》就受監管共同基金設有若干類別,正確的類別主要取決於每名投資者的最低投資額、投資者人數,以及基金是否處於主從(master-feeder)架構之中。

類別通常適用情況主要特徵
註冊基金(第4(3)條)每名投資者最低初始認購額為100,000美元,或權益於認可交易所上市機構對沖及數位資產基金最常用的途徑
受管理基金最低認購額低於註冊基金門檻由持牌開曼共同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的主要辦事處
持牌基金規模較大或面向零售、且不使用管理人主要辦事處的基金基金本身持有CIMA發出的共同基金牌照
主基金(第4(4)條)開曼主基金擁有一個或多個受監管饋給基金的主從架構主基金與饋給基金一同各自註冊
有限投資者基金十五名或以下、可委任或罷免營運者的投資者反映投資者對工具之控制的較輕度註冊

對大多數推出機構策略的管理人而言,第4(3)條註冊基金是自然之選:它將100,000美元的最低認購額,與一旦文件及服務供應商就位即可迅速完成的精簡註冊結合起來。類別是架構決定,而非事後貼上的標籤,因為它所隱含的最低認購額與投資者組合,必須自始反映於發售文件及認購條款之中。

核心持續義務

註冊是與CIMA關係的開端,而非終結。受監管共同基金一般在基金存續期內承擔一系列持續義務,而審閱盡職審查問卷的配置者,會期望看到這些義務全部到位。

  • 審計。年度財務報表一般須由CIMA認可的開曼審計師審計,並向監管機構提交。重點在於本地簽署;僅憑未經認可的境外審計師通常並不足夠。
  • 行政管理。獨立的基金行政管理人通常負責維護登記冊、處理認購與贖回、計算資產淨值,從而支持投資者交易的完整性。
  • 基金年度申報表。經審計帳目連同基金年度申報表,透過CIMA電子系統,於與財政年度結算掛鈎的限期前提交。
  • 管治。董事等營運者一般須根據《董事註冊及發牌法》註冊,基金亦須維持其反洗錢主任的委任。
  • 費用。須向CIMA繳付年度註冊費,逾期提交及滯納費將帶來實際成本與監管關注。

單獨來看,這些義務沒有一項過於繁重。困難在於要在日程上加以協調,由真正能交付的供應商每年執行,而管理人在此期間不致失去本應投放於投資組合的時間。

與SIBA及《私募基金法》的關係

《共同基金法》規管的是基金這一工具。它本身並不規管管理資金的人。那屬於《證券投資業務法》(SIBA)的範疇,該法規管投資管理人是否須就從事證券投資業務而領牌或註冊。兩套制度並行運作:《共同基金法》看基金,SIBA看管理人,一個完整的架構必須同時滿足兩者。

《私募基金法》則為封閉式工具補完整體圖像。提供定期贖回的管理人,依《共同基金法》註冊基金;將資本鎖定一段期限的管理人,依《私募基金法》註冊;而在兩種情況下,管理人本身的監管地位均須依SIBA另行評估。在架構階段把策略對照這三套制度加以梳理,可避免一個常見而代價高昂的錯誤——以錯誤制度註冊,事後再行拆解。

在CV5平台設立的實務意義

CV5對沖基金平台上,開放式策略通常設立為受監管共同基金架構內的獨立投資組合,因此《共同基金法》類別、審計師、行政管理人及董事均已確定並就位,而非從零組建。CV5以平台管理人身份,協調註冊、服務供應商及年度申報日程;獲委任的投資管理人則保留投資策略、品牌及裁量權。職責劃分是刻意設計的,並在基金文件中載明。

實務上的好處在於次序。由於註冊類別與支援供應商在流程前段即已確定,加入平台的管理人,相較於獨自逐一建構獨立基金的各個組成部分,一般能以更可預期的時間表,抵達一個可募資、且妥善註冊的工具。這是一種協調上的優勢,而非保證,亦不取代管理人自身的法律及稅務意見。如欲更全面了解其下的架構,請參閱我們的開曼獨立投資組合公司完整指南

決定日程的那個選擇。《共同基金法》類別一經選定,便伴隨基金整個存續期。在架構階段決定它,使最低認購額與發售條款與之對齊,審計、行政管理及年度申報義務便會落入可預期的節奏,而非以意外的形式出現。


重點摘要

  • 《共同基金法》規管以投資者可按其選擇贖回為特徵的開放式開曼基金;封閉式工具一般受《私募基金法》規管。
  • 註冊類別(最常見為附帶100,000美元最低認購額的第4(3)條註冊基金)是一項架構決定,須在發售條款定稿之前確定。
  • 受監管共同基金承擔持續義務:CIMA認可的本地審計、行政管理人、基金年度申報表、註冊董事及年度費用。
  • 《共同基金法》規管基金;SIBA規管管理人;完整架構必須同時滿足兩套制度。
  • 在CV5平台上,類別與服務供應商於前段即已確定,提供一條通往已註冊、可募資工具的較可預期路徑,但不取代獨立的法律及稅務意見。

常見問題

哪些基金須根據《開曼群島共同基金法》註冊?

一般而言,投資者可按其選擇贖回權益的開放式基金,受《共同基金法》規管,並須以可用類別之一向CIMA註冊。確切地位視乎基金的條款而定,應向開曼法律顧問確認。

《共同基金法》與《私募基金法》有何分別?

《共同基金法》一般適用於提供定期贖回的開放式基金,而《私募基金法》一般適用於資本承諾一段期限的封閉式基金。贖回特徵是慣常的分界線。

什麼是第4(3)條註冊基金?

它是機構基金最常用的註冊類別,通常用於每名投資者最低初始認購額為100,000美元,或權益於認可交易所上市的情況。它兼具精簡的註冊與機構投資者組合。

根據《共同基金法》註冊,是否等同向投資管理人發牌?

否。《共同基金法》規管的是基金工具。投資管理人是否須領牌或註冊,須依《證券投資業務法》(SIBA)另行評估。

一開始就以正確的工具註冊

CV5 Capital是以開曼為總部的機構級基金平台,服務需要迅速設立、妥善運作,並自第一天起便能滿足認真投資者的對沖基金及數位資產管理人。平台於前段即確定《共同基金法》類別、審計師、行政管理人及管治,使貴方的開放式基金以可預期的時間表,抵達已註冊、可募資的基礎。歡迎與我們的團隊聯絡,商討平台架構是否適合貴方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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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CV5 Capital製作,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法律、監管、稅務或投資意見。有關《開曼群島共同基金法》、註冊類別及CIMA義務的描述屬一般性質,並可能有所變動。基金管理人應就其具體架構、投資者、策略及監管義務取得獨立專業意見。CV5 Capital已向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註冊(CIMA註冊編號 1885380,LEI:984500C44B2KFE900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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